教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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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3银河网站外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1-18 12:25:00    点击:   发布人:

第一章 总则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和加强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与,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
书、本人身份证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资料,按学院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院在新生报到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如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复学要求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原则上随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1.身心健康状况不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2.其他特殊原因。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提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入学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时间返校报 到,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批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分
第七条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学历留学生基准学制为三年,各专业按三学年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经省教育厅批准实施的特殊学制培养  项目,按照批准方案的学制实施,毕业证书和学历注册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非学历留学生在校的最短修读年限视情况而定,最长修读年限(含 休学,不含入伍)为三年。
第九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 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由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成绩评定办法由课程标准规定。课程考核的基本规定如下:
(一)思政类课程的考核以育人为目标,旨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思政类课程的考核由理论学习、社会实践、学习效果(促进其它课程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部分组成。具体方案由开课教研室与学生辅导员制定。
体育课程的考核以培养健身习惯、增强学生体质、适应职业能力需要为目标,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由体育活动出勤、课外体育锻炼、体质测试和课内学习等方面综合评定。非免修而不参加体育活动或体质测试不达标的,体育成绩不得评定为合格,具体方案由体育课程标准规定。
(二)军事理论课考核根据卷面成绩、平时作业、考勤情况和课堂表现综合评定,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军事技能训练考核由学院和承训教官共同组织实施,成绩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根据学生参训时间、现实表现、掌握程度综合评定。军事理论课成绩不及格者必须进行补考,补考合格后取 得相应学分。
(三)形势与政策教育、社会实践活动、课外科技与竞赛活动、毕业实习等各教育活动一般采用考查方式考核,评定办法由各教育活动的组织者制定。
(四)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一般采用考试方式进行考核。方式可采用面试或笔试、实操性考试或理论考试、书面考试或网络考试、一次性考试或分阶段过程考试等多种方式,课程考试以能力测试为主,兼顾理论知识测试,具体评定办法由课程标准规定。
(五)毕业设计(报告)采用综合性考查,在采用过程性考核、学术不端行为审查、指导教师评阅的基础上,通过答辩的方式评定成绩。
实践教学环节采用过程性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实习实训的教学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学院对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给予补考或重修的安 排,具体规定如下:
(一)必修课程不合格应先参加补考、补考不通过者再申请重修;选修课程不合格不予补考、在额定的学分范围内可重新选 择课程学习。
补考是指课程考核没有通过、跟随本年级学生考核的考核方 式;重修是指课程考核没有通过,或跟随本年级学生补考也没有 通过,跟随下年级学生考核的学习过程。学院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补考成绩最高记为60分,重修后的成绩按实记载。补考或重修成绩作为课程最终成绩,给予该课程学分。
(二)学生思想品德评定不合格的,学院给予诫勉谈话,存在的主要思想品德问题经教育仍无法改正的,学院予以劝退,触犯校纪的按照纪律规定处理。
(三)形势与政策教育、社会实践活动、课外科技与竞赛活动、毕业实习等教育教学活动成绩不合格的,不予补考,根据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缺失情况,有针对性安排重修,具体安排办法由各教育活动的组织者制定。
(四)实习实训报告、毕业设计(报告)评审不合格的,经修改符合要求后,可再次申请评审。再次评审不通过者,按照结 业处理。
学生毕业设计(报告)发生严重抄袭、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毕业实习严重违反职业操守的,按结业处理,并不得换发毕业证书,相关处理意见记入学籍档案。
(五)课程的补考原则上安排一次,时间一般为下一学期的开学前一周。
已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作为成绩评定的课程,学生可再次参加相应的考证项目,以考证成绩作为课程成绩登记。
学习期满,没有获得毕业最低学分的学生,予以结业。结业的学生可在一年内按照课程的进程回校参加统一考核,以获得课程学分及毕业资格。
(六)重修须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按照有关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缴纳费用。重修申请在该课程开课前提出。重修的教学管理要求同必修课。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课考核,有下列情况的之一的,将取消该生课程结课考试资格:
(一)课程旷课累计达10课时及以上的;
(二)缺课达到课程总课时数1/3及以上的;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补考,需重修该课程。
第十三条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统一组织的考试,应于考前申请、经批准后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成绩后标注缓考字样,成绩合格即可获得相应学分。缓考成绩不合格的需补考,补考跟随下一年级进行。学生旷考不安排补考。
第十四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需重修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因身体原因不宜上体育课或参加军训的,需提供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医务室軍核、学院批准,安排修读体育保健课或特定军事科目训练,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鼓励学生修读学院认可的跨校网络课程和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修课程考核合格后可记为选修课程学分,其中与校内必修课程学时与要求基本相同的可申请免修该课程,并记载为必修课成绩;思想政治理论类课程、专业核心课不得免修。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技能竞赛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竞赛获奖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学生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学院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记载。D为及格,F为不及格;百分制、五级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五级制、绩点对应关系表
百分制 五级制 对应绩点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条所有教学环节都有相应学分。学分是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的度量单位,学分数是学生取得升级、留级及毕业资格的依据。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及格,即可获得该课程的规定学分。
学分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教学环节:每16学时计1个学分;
2.实践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 分散在理论教学环节中,与理论教学环节一样计算学分;
3.学分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
第二十一条学院实施学业预警制度和留级、跳级制度,具 体规定如下:
1.学院对学业出现严重困难的学生给予学业警告。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比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少10学分及以上的,学院给予学业警告。受到学业警告的学生不允许修读学院认可的跨 校网络课程及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学院实行留级制度。一学年累计取得的必修学分数比培养方案规定必修学分数少15学分及以上的,应留级。留级后原课程成绩达到60分或合格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按原成绩记录课程成绩。留级的学生,若专业调整、可由学院安排到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3.学院鼓励学生跳级。学生在获得本年级学分的基础上,获得上一年级必修课程规定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可以申请跳级;取得全部规定课程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4.留级在每学年开始时办理;跳级在每学期初办理。留级的学生,由学院依据学生学分情况提出;跳级的学生,需要个人提出申请。留、跳级学生的学籍,均须在开学第一周办理。学籍异动的学生,第二周起,跟随所到年级的学生学习。
5.在规定的总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自愿申请留级。第六学期申请留级的学生需上报省教育厅批准。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 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符合下列条件且无第二十三条限制的,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1.学生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专长鉴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奖、全省职业院 校技能大赛获奖、学生在某专业领域获得创造发明成果等;
2.学生患某种疾病或生理有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休学学生复学时原专业停办的;
5.其他原因。学院优先考虑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学生的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已办理过转专业、转学的学生;
3.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的,或者非艺术类专业转入艺术类专业的;
4.身体条件不符合拟转入专业的要求;
5.正在休学的学生;
  6.应予退学的学生;
7.其他不符合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的情况; 
8.企业委托学院实施“订单"培养或“学徒制"培养的。 
第五章 转入与转出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 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分段制培养生等);拟转入学院与转出学院在同一城市的;
6.跨专业门类的;
7.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9.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而非学生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报省教育厅,经协调转入同层次学院。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由转入学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 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院有能力培养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省 教育厅商转入地省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学院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拟转入我院的学生除符合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生身心健康状况具备我院拟转入专业的就读条件;
(二)新生转学,入学分数不得低于当年我院该专业在该省份的录取分数;
(三)学生学习情况具备我院相关专业就读要求,通过学院组织的笔试或面试考核。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可以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出现以下情况学生应办理休学:
1.因病、因事请假,一学期内累计超过6周以上的(病假须提供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应征入伍的;
3.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休学的;
 预期完成学业年限超过五年不得办理休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办理休学,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休学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二次; 
2.学期中申请休学,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经完成考核 的课程成绩可记入学籍档案;
3.休学期间,不得修读面授课程。可申请修读学院的网络课程、学院认可的跨校网络课程或自学考试课程,所取得的学习成绩可按照规定记入学籍档案; 
4.休学应当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5.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同时保留学籍;
6.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院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期满,学生应当在规定学年的开学前办理复学手续。相关规定如下:
1.因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应持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健康证明和学院休学证明,申请复学;
2.应征入伍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应持退伍证明和学院休
学证明,申请复学;
3.学院对申请复学者进行审查,符合复学条件者准予复 学。休学期间学生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不得准予复学,并取消学籍;
4.复学时,若无原专业,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退伍复学,可选择学院有接收条件的任一专业学习。
5.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学籍。
第七章 退学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按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未 能完成学业的;
2.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且经教育后主要思想问题仍无法改正的;
3.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如精神或神经类疾病等)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教学活动的;
5.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学生旷课课时数达到学院相关违纪处理规定,需按相关规定处理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复核,院长批准后生效。退学告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签字 领取;已离校或难于联系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和学院公告栏、网站等公开方式送达,公告之日起15日后视为送达,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告知书送达的过程。学生对处理存在异议的,可以根据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退学学生应在退学申请批准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院可给退学学生核发写实性学习证明和肄业证书,同时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院将不予出具相关证明和肄业证书。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的学习,取得规定的总学分数和规定证书,并达到毕业的相关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生学习期满,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院颁发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一年内按照课程的开课时间向学院申请参加不合格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的重修,考核合格并达到毕业条件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发证书时间为准,并在毕业证书上注明。学生在重修中发生违纪行为,取消换发毕业证书资格。
第三十四条学生未完成学业,学院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理:(一)学习未满一年的退学学生,学院可颁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二) 学习满一年或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可颁发写实性学习证明与肄业证书;
(三)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不予出具相关证明和肄业
证书;
(四) 勒令退学学生仅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出具学业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学生信息变更审查时,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 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 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  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专科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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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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